继钢铁行业全面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需求也紧跟其后,从《“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到《“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等多个政策文件,均要求水泥行业要推动超低排放改造。
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目前水泥协会和不少省份均已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全国各省水泥超低排放政策:
1、中国水泥协会
政策文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2年4月
超低排放要求:标准自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标准对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颗粒物每立方米10毫克,氮氧化物每立方米100毫克,二氧化硫每立方米50毫克,汞及其化合物每立方米0.05毫克,氨每立方米8毫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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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
政策文件:《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年5月
超低排放要求: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截止到2023年3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征求意见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天然气、电等热源,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采用氨法脱硝、脱硫的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3、广东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源和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5月
超低排放要求:推进水泥企业开展涵盖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存储运输)的超低排放改造,鼓励2025年前实现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基准氧含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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